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86号 原告高小展,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晓峰,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付亚西,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展诉被告付亚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小展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小展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小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高小展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