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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展诉付亚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86号 原告高小展,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晓峰,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付亚西,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展诉被告付亚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86号
原告高小展,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晓峰,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付亚西,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展诉被告付亚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小展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小展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小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高小展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