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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辉诉葛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56号 原告魏明辉,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葛武超,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明辉诉被告葛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明辉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56号
原告魏明辉,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葛武超,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明辉诉被告葛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明辉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明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明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魏明辉负担。
审 判 长  贺松峰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言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