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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武欣与姚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464号 原告魏武欣,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姚占伟,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武欣诉被告姚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武欣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464号
原告魏武欣,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姚占伟,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武欣诉被告姚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武欣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武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魏武欣负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雪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