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464号 原告魏武欣,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姚占伟,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武欣诉被告姚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武欣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武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魏武欣负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