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18号 原告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强 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壕锋,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壕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松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言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