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1387号 原告:王玉才,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霖,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旺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西武,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才诉被告郑州东旺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玉才负担。 审 判 长 杜裕禄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贺淑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世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