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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涛诉巩义市中岳净化材料厂、贺居平、董书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143号 原告李亚涛,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中岳净化材料厂,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东村村。 负责人李志中,该厂厂长。 委托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143号
原告李亚涛,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中岳净化材料厂,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东村村。
负责人李志中,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居平,又名贺举平,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书田,男,1947年6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涛诉被告巩义市中岳净化材料厂、贺居平、董书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亚涛负担。
审 判 长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广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