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143号 原告李亚涛,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中岳净化材料厂,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东村村。 负责人李志中,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居平,又名贺举平,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书田,男,1947年6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涛诉被告巩义市中岳净化材料厂、贺居平、董书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亚涛负担。 审 判 长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广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