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629号 原告李志良,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新霞,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闫二涛,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菊霞,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淑敏,女,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良诉被告闫二涛、张菊霞、孙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良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志良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龙 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 人民陪审员 张芬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路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