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智权等诉畅晋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少民初字第98号 原告李智权,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李某甲,男,200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智权之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明豪,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少民初字第98号
原告李智权,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李某甲,男,200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智权之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明豪,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畅晋宇,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凯旋西路23号。
原告李智权、李某甲诉被告畅晋宇、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权、李某甲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智权、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智权、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智权承担。
审 判 长  胡孟军
人民陪审员  常秀转
人民陪审员  贺淑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康晓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