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20号 原告周玉兰,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余海法,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兰诉被告余海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兰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玉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周玉兰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