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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兰诉余海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20号 原告周玉兰,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余海法,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兰诉被告余海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20号
原告周玉兰,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余海法,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兰诉被告余海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兰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玉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周玉兰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