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746号 原告刘建中,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翟一帆,男,汉族,1993年9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中诉被告翟一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中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建中负担。 审判长 李继卫 审判员 张军辉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