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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生诉程海建、房西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67号 原告:陈建生,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聪,系巩义市孝义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程海建,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其亮,男,汉族,1967年1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67号
原告:陈建生,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聪,系巩义市孝义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程海建,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其亮,男,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系巩义市米河宏利建材厂员工。
被告:房西通,男,汉族,1948年12月7日。
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原告陈建生诉被告程海建、房西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红伟于2014年11月2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建生负担。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尚诗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