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67号 原告:陈建生,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聪,系巩义市孝义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程海建,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其亮,男,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系巩义市米河宏利建材厂员工。 被告:房西通,男,汉族,1948年12月7日。 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原告陈建生诉被告程海建、房西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红伟于2014年11月2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建生负担。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尚诗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