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3号 原告刘红卫,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10日。 委托代理人吴颖莉,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26日。 被告慎耀南,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7日。 被告吴志甲,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6日。 被告陈建锋,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卫诉被告慎耀南、吴志甲、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卫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红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