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巩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李彬,男,汉族,1950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涉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学辉,镇长。 原告李彬诉被告巩义市涉村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彬于2014年12月15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彬承担。 审 判 长 姚光辉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莹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