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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诉巩义市涉村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巩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李彬,男,汉族,1950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涉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学辉,镇长。 原告李彬诉被告巩义市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巩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李彬,男,汉族,1950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涉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学辉,镇长。
原告李彬诉被告巩义市涉村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彬于2014年12月15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彬承担。
审 判 长  姚光辉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莹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