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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朝政与李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923-1号 原告邵朝政,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发亮,男,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大民,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生。 原告邵朝政与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923-1号

原告邵朝政,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发亮,男,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大民,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生。

原告邵朝政与被告李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彦滔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凯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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