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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5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于2014年2月11日因病死亡。 委托代理人杨文祥,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上诉人李某某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秦成义 审判员 武丽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永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