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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5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于2014年2月11日因病死亡。 委托代理人杨文祥,河南兴亚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5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于2014年2月11日因病死亡。
委托代理人杨文祥,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上诉人李某某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秦成义
审判员  武丽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永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