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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段田有,男。 申请执行人丘同希,男。 本院在执行(2012)内城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丘同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丘同希的银行存款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书民 审 判 员 都怀文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