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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黄河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济民二初字第730号 原告济源市黄河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亮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起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小狮,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忠,该公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济民二初字第730号
原告济源市黄河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亮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起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小狮,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季竹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涛,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海珍,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源市黄河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旅行社)与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以及开庭传票。2013年7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小狮,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敏,被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河旅行社诉称:2010年7月24日,游客卫庆花等64人依其安排分乘两辆大巴车由济源前往大连等处旅游,行至山东日照时,王勇驾驶的豫U07870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事故,致卫庆花等21人不同程度受伤。卫庆花起诉要求其承担责任,经法院判决由其赔偿游客卫庆花各项损失69432.58元。因事故系王勇疲劳驾驶所致,王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系被告环球运输公司所有,2010年7月14日,被告环球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租车合同,因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单方原因致使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应承担责任,而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处投保有承运人责任险,故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为游客卫庆花支付的赔偿款64878.58元,一审诉讼费3000元,鉴定费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4元,共计69432.58元。
被告环球运输公司辩称:因其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辩称:原告实际并未向卫庆花赔偿,故其不应当赔偿原告。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2、租车合同1份,证明其与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3、保单1份,证明其投保了意外伤害险。
4、(2010)济民一初字第2428号、(2012)济中民三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证明法院判决其向卫庆花赔偿64878.58元。
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环球运输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客运承运人保单1份,证明其在被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处投保有承运人责任险,每座限额为300000元。
原告及被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对被告环球运输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7月3日,李琰代表卫庆花等130人与原告签订青岛、威海、烟台、蓬莱、大连六日游旅游合同。2010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的35座、37座客车各1辆,于2010年7月24日至7月29日由被告环球运输公司自行驾驶,供原告使用,在使用期间由原告承担油、过路桥、停车、吃住费用,租车费用由原告在本合同实施终了一次性支付,并约定如果因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单方原因致使原告人身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者,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车合同签订当日14时许,卫庆花等64人按照原告安排分乘两辆汽车从济源出发,2010年7月25日1时许,王勇驾驶的豫U07870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12KM+552M时,因疲劳驾驶与前方行车道行驶的货车尾随相撞,致使乘车人卫庆花等21人不同程度受伤。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王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卫庆花等人无责任。2010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受理卫庆花诉原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审理期间,依卫庆花申请依法追加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赔偿卫庆花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等12905.87元,残疾赔偿金7442.08元,交通费78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25137.45元,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赔偿卫庆花医疗费2512元,住院津贴9000元,残疾赔偿金120000元,合计131512元,案件受理费4463元,卫庆花负担463元,原告负担3000元,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负担1000元,鉴定费760元,由原告负担。卫庆花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济中民三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将原告承担责任的部分变更为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等12905.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64878.58元。该判决已生效。豫U07870号牌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处投保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为3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环球运输公司之间的租车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构成违约,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发生事故的豫U07870号牌客车归被告环球运输公司所有,在被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处投保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被保险人为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由于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卫庆花等人造成了人身损害,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因该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案件受理费3794元、鉴定费760元,合计8554元,不属于承运人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应由被告环球运输公司予以赔偿。原告赔偿给卫庆花的60878.58元(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未超过被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的赔偿限额,被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济源市黄河旅行社有限公司60878.58元;
二、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济源市黄河旅行社有限公司85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负担1486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素娟
审判员  王苗苗
审判员  聂建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尼双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