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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朝奎,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爱国,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国省,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爱菊,女,汉族。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1号大唐大厦1层。 负责人赵春辉,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胡朝奎因与被上诉人郭爱国、郭国省、郭爱菊、原审被告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红艳 审判员 张国伟 审判员 田 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雨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