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06号 原告彭土寿,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林,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爱国,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贯英,女,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负责人段贯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土寿诉被告韩爱国、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土寿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土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土寿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