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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土寿诉韩爱国、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06号 原告彭土寿,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林,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爱国,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06号
原告彭土寿,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林,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爱国,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贯英,女,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负责人段贯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土寿诉被告韩爱国、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土寿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土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土寿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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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