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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00349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00349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顿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公园南门东侧被害人简某某德包子店,将店内的80元现金盗走。
2、2014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被害人杨某某的封丘卤肉店,将店内的三条半红旗渠香烟、一条帝豪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50元。
3、2014年7月21日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万方桥南侧路西被害人宋某某的热狗鲜奶吧,将店内的钱箱以及钱箱内的200余元现金和一个金士顿牌U盘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钱箱价值300元,U盘价值60元。
4、2014年7月31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胜利北街民生街社区对面被害人买某某的馒头店,将店内买莹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400元。
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公园南门东侧被害人简某某德包子店,将店内的人民币80元盗走。
2、2014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被害人杨某某的封丘卤肉店,将店内的三条半红旗渠香烟、一条帝豪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
3、2014年7月21日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万方桥南侧路西被害人宋某某的热狗鲜奶吧,将店内的钱箱以及钱箱内的人民币200余元和一个金士顿牌U盘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钱箱价值人民币300元,U盘价值人民币60元。
4、2014年7月31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胜利北街民生街社区对面被害人买某某的馒头店,将店内买莹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简某某、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被害人宋某某、买某某的陈述,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山价证鉴(2014)09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山)公(刑)鉴(痕)字(2014)015号手印鉴定书,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丁某某退赔被害人简某某人民币8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50元;退赔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560元;退赔被害人买某某人民币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郝秀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南 凯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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