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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献远与王长付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献远,男。 委托代理人曹祥营,南阳市卧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付,男。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献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献远,男。
委托代理人曹祥营,南阳市卧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付,男。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献远因与被上诉人王长付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安民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张献远与被上诉人王长付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自政府土改以来,没有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未进行土地规划,其权属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所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上诉人张献远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郭晓普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柏建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