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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献远,男。 委托代理人曹祥营,南阳市卧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付,男。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献远因与被上诉人王长付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安民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张献远与被上诉人王长付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自政府土改以来,没有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未进行土地规划,其权属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所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上诉人张献远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郭晓普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柏建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