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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卫忠。 委托代理人:杨俨,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晓燕,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金堤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韦佑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光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泽远。 委托代理人:任文阁,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牛卫忠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泽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牛卫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