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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1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建国、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建林、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胡海萍,该公证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牛建国、牛建林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文峰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建国、牛建林申请再审称:文峰公证处出具的(89)安文公证字第611号公证书存在没有倪东兰签字,公证书只有一人办理等多处违法现象,公证处应该为此伪造的公证书给予牛建国、牛建林经济赔偿。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及司法部的有关批复,法院应该受理牛建国、牛建林申请撤销文峰公证处公证书及赔偿损失的请求。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在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情况下,2006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公证关系的争议只能适用当时有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确切含义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以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公证机构为被告主体的民事诉讼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牛建国、牛建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牛建国、牛建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