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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建国、牛建林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文峰公证处侵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1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建国、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建林、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1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建国、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建林、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胡海萍,该公证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牛建国、牛建林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文峰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建国、牛建林申请再审称:文峰公证处出具的(89)安文公证字第611号公证书存在没有倪东兰签字,公证书只有一人办理等多处违法现象,公证处应该为此伪造的公证书给予牛建国、牛建林经济赔偿。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及司法部的有关批复,法院应该受理牛建国、牛建林申请撤销文峰公证处公证书及赔偿损失的请求。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在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情况下,2006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公证关系的争议只能适用当时有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确切含义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以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公证机构为被告主体的民事诉讼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牛建国、牛建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牛建国、牛建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