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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爱国与修武县周庄乡孔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爱国,男,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修武县周庄乡孔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苏小军,该村民委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爱国,男,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修武县周庄乡孔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苏小军,该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周庄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苏爱国因与被申请人修武县周庄乡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孔村村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一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爱国申请再审称:2008年3月30日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原审不采信错误。根据补充协议,苏爱国不欠孔村村委承包费,应驳回孔村村委的诉讼请求。请求再审。
孔村村委提交意见称:苏爱国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2008年元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苏爱国承包孔村村委9亩荒地,承包费每年9000元,承包期20年。因承包地上有旧日光大棚,双方2008年2月18日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苏爱国一次性购买上述承包地上5座旧日光大棚,每座5000元,总计25000元。当日,苏爱国向孔村村委支付当年承包费9000元,大棚款25000元,总计34000元。2008年3月30日,苏双来代表孔村村委与苏爱国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用苏爱国已交的34000元顶抵以后的土地承包费。关于2008年3月30日的补充协议问题。第一、该补充协议是在新一届村委会于2008年3月23日开始履行村委职责后,由上一届村委会主任苏双来起草并签订的。此时,苏双来已不能代表村委会履行职责,其无权代表孔村村委与苏爱国签订协议。同时,苏爱国作为孔村村民,也应当知道苏双来已无权代表孔村村委与其签订协议。第二、该补充协议涉及的财产利益较大,应当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补充协议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多数村民代表同意,该补充协议不能反映孔庄村民的真实意思。第三、补充协议约定苏爱国用一年承包费9000元和购买大棚款25000元总计34000元顶抵20年的土地承包费,该约定对孔村村委不公平,有可能损害孔村村集体利益。因此,2008年3月30日的补充协议对孔村村委不应当有约束力,原审未采信该补充协议并无不当。苏爱国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苏爱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爱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