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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照芳,男,汉族,1945年4月28日出生,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广堂,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志家,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泌阳县王店乡黄楝树村委董庄村民小组。 负责人:董要中,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董照芳因与被申请人泌阳县王店乡黄楝树村委董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董庄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照芳申请再审称:争执的梨园在签订承包协议之前,一直由董照芳承包经营,曾交付的承包费用于村公路修建,原审将董照芳对该梨园承包管理,认定为看管是错误的。2012年8月24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在原口头承包合同基础上补签的书面合同。该承包合同的签订经大部分村民同意,不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原审判决承包合同无效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董庄村民小组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董照芳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董照芳称在2012年8月24日其与董庄村民小组签订梨园承包合同之前,就对该梨园进行了承包管理,但董照芳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董庄村民小组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原审未支持董照芳的该项主张正确。关于合同效力。2012年8月24日,作为村派干部王文聚在担任代理村组组长期间,以董庄村民小组的名义与董照芳签订了梨园承包合同。董庄村民小组将约占土地35亩左右梨园向村民承包,涉及到村集体和村民利益,属于该村民组内的重大事项。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董庄村民小组应当将承包梨园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后,方可与董照芳办理签订承包合同的相关手续。而以王文聚代表的村民小组与董照芳签订的梨园承包合同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和该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原审以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董照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照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