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云升,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令琦,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升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升及辩护人赵令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李云升在新蔡县韩集镇连庄村委连庄自家老宅基地里种植罂粟大约70平方米,2014年5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铲除后清点,被告人李云升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1150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铲除并扣押的罂粟的照片,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村委证明,证人刑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归案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升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云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云升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海涛 审 判 员 张俊芝 人民陪审员 王好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熠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