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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洪、吴超、李小举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69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伟洪,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投案后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69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伟洪,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投案后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超,男,1967年3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投案后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小举,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投案后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洪、吴超、李小举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中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19日夜晚,被告人李伟洪、吴超、李小举伙同李红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新蔡县黄楼镇黄楼村委王庄村民王某某家中,盗走70余袋玉米,价值7000元。
2014年6月30日夜晚,被告人李伟洪、吴超、李小举伙同李红(已判刑)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新蔡县黄楼镇老培寨村委后从庄黄某家中,将黄某和张某某存放在黄某家的62袋小麦盗走,被盗小麦价值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伟洪、吴超、李小举于2014年9月1日自动到新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李伟洪、吴超、李小举伙同李红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并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洪、吴超、李小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车辆照片、监控卡口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证人汪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害人黄某、张某某、王某某陈述,同案犯李红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作案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洪、吴超、李小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李伟洪、吴超、李小举与他人事先预谋,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小举是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李小举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次于其它同案犯;李伟洪、吴超、李小举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伟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小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伟洪的作案车辆军绿色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与被告人吴超的作案车辆红色力之星110型三轮摩托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俊芝
审 判 员  时明生
人民陪审员  刘春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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