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晓明,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4日投案后,2014年9月23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明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4年5月份,新蔡县关津乡卫生院受新蔡县卫生局委托管理关津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被告人杨晓明作为关津乡卫生院院长,不严格执行河南省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规定,擅自将1415736.97元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直接用于该院非公卫人员、临时工发放其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补助及退休补助、遗嘱补助、基本建设费用等,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杨晓明于2014年9月4日主动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9月17日关津卫生院在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违纪款9.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2011年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度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权重和成本补偿参考标准、新蔡县卫生局证明二份、中共新蔡县委组织部新组文(2012)56号文件、新蔡县关津乡卫生院证明、关津乡卫生院2011年10月8日班子会议记录、新蔡县卫生局文件新卫字(2012)8号文件、新蔡县卫生局2011年、2012年、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新蔡县关津乡卫生院公卫资金清单、工资表、补助发放表、关津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量统计表、关津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加班统计表、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户籍证明、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投案自首笔录,证人康某、龚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明身为新蔡县关津镇卫生院院长,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晓明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较轻,并能悔罪,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晓明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张俊芝 审判员 时明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熠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