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正平,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2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东风,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12月1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2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平伙同王合成(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到新蔡县涧头乡谢围孜村东,盗走一根172.5米长的通讯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564元,被告人杨正平分得赃款240多元。 2、200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平骑着自行车到新蔡县涧头乡谢围孜村东,盗走一根191.9米长的通讯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615元。 3、2007年10月16日夜晚,被告人杨正平骑着自行车到新蔡县涧头乡谢围孜村东,盗走一根187米长的通讯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586元。 4、2011年12月18日夜晚,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驾驶摩托车到新蔡县涧头乡杨老庄村委常庄村民杨某某家,翻墙入院,将杨某某停在院内的一辆红色力帆牌三轮摩托车和放在过道里的一把铁锨盗走。被盗财物价值3020元。 5、2012年元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预谋后到新蔡县涧头乡程庄村委小程庄村民程某某家,扒墙入院,将程某某停放在过道里的一辆红色太阳牌三轮摩托车和一袋60多斤的面粉盗走。被盗财物价值2690元。经鉴定,红色太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263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给被害人。 6、2013年元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预谋后到新蔡县十里铺乡黎苗村委管庄村民耿某某家,使用卡钳剪断门鼻入院,将耿某某家中的一台汽油机水泵、一盘白色水管、两袋棉花和1200斤玉米盗走。被盗财物价值1980元。经鉴定,汽油机水泵价值531元。案发后该汽油机水泵和水管已追退给被害人。 7、2013年元月16日夜晚,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预谋后到新蔡县关津乡沈庄村委郭塚村民郭某某家中,使用卡钳剪断门鼻入院,将郭某某家中的一条黄狗盗走。被盗财物价值300元。 8、2013年元月16日夜晚,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预谋后到新蔡县关津乡沈庄村委郭塚村民郭某甲家中,使用卡钳剪断门鼻入院,将郭某甲家中的一条黑色的狗、一个水壶、一个保暖杯、一个缎子被面、一整件泸州兰花瓷酒、一瓶葡萄酒和几瓶散酒盗走。被盗财物价值1240元。 9、2013年元月16日夜晚,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预谋后到新蔡县关津乡沈庄村委郭塚村民郭某家中,使用卡钳剪断门鼻入院,将郭某家中的两袋花生、一袋豆子、两袋棉花、六个被面、一条毛毯、两个床单和一件军用大衣盗走。被盗财物价值2400元。 10、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预谋后到新蔡县人民医院工地,将工地上的20多根钢筋盗走。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419元,案发后钢筋已追退给被害单位。 11、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预谋后到新蔡县人民医院工地,将工地上的500多个卡扣和一块木板盗走。经鉴定,被盗卡扣价值1806元,被盗木板价值60元,案发后卡扣和木板已追退给被害单位。 12、2013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预谋后驾驶一辆太阳牌三轮摩托车到新蔡县涧头乡杨老庄洪营村民高某某家中,翻墙入院,将高某某家中的一辆望江牌三轮摩托车、3000多斤玉米、一条布带和一把菜刀盗走。被盗财物价值7540元。经鉴定,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价值454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退给被害人。 13、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预谋后驾驶一辆太阳牌三轮摩托车到新蔡县涧头乡杨老庄村委杨老庄村民洪某某家中,使用卡钳剪断门鼻入院,将洪某某家中的一台电子烤锅、一条白银手链、一对手镯、两床被子、四块电瓶、一个煤气罐及煤气、一盘管子、一个潜水泵、一个深水井泵和一件男式袄等物品和现金620元盗走。被盗财物及人民币合计价值4800元。经鉴定,电子烤炉价值105元、三块电瓶价值350元、一个煤气罐价值95元、一床被子价值100元、一台深井水泵价值324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退给被害人。 14、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预谋后到新蔡县涧头乡曹庄村委贾庄村民贾某某家中,扒墙入院,将贾某某家中的五只公鸡和五只母鸡盗走。经鉴定,四只公鸡和一只母鸡价值83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退给被害人。 15、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预谋后到新蔡县河坞乡柏围孜村委胡楼村民胡某某家中,使用卡钳剪断门鼻入院,将胡某某家中一台撒化肥机、一个犁子、十一盘水管、震天雷二十个、王中王划炮三板、K0201划炮六板和浏阳花炮六盒盗走。被盗财物价值2000元。经鉴定,撒化肥机价值482元、犁子价值307元、震天雷二十个价值20元、王中王划炮三板价值24元、K0201划炮六板价值30元、浏阳花炮三盒价值27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退给被害人。 16、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预谋后到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高庄村委小高庄处高某某家中,使用卡钳剪断门鼻入院,将高某某家中的一个鸡笼、两个潜水泵、现金250元左右、渔网兜、角铁、十五枚纪念币、两张纪念存单和一张外币等物品盗走。被盗财物及人民币共计价值2200元。经鉴定,鸡笼价值59元,铁锤价值18元、渔网兜价值6元、钢筋、钢管、铁链、麻钢、角铁和铁块价值为184元。在案发后朱东风退出部分赃物和1800元赃款。高某某对朱东风表示谅解。 17、2013年12月17日夜晚,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预谋后到新蔡县实验中学工地,将工地上的钢筋和一辆无轮斗车盗走。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457元。案发后钢筋已追退给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时用的卡钳、帽子、手套、机动车辆的照片,书证新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新蔡县公安局(2007)新公拘通字第428号拘留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证人洪某甲、王某甲、杜某甲、陈某某、曾某某、耿某某、张某某、李某、韩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杨某某、陈华礼、耿某某、郭某某、郭某甲、郭某、李现超、高某某、洪某某、贾某某、胡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的现场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4)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平、朱东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杨正平、朱东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明确,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正平、朱东风在归案后退还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正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朱东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某芝 审 判 员 时明生 人民陪审员 林吴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熠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