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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继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30号 申请人卫继兰,女,汉族,住宁陵县。 被申请人王瑞玲,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卫继兰要求宣告王瑞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由于申请人卫继兰的儿子胡明灯于2006年8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30号

申请人卫继兰,女,汉族,住宁陵县。

被申请人王瑞玲,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卫继兰要求宣告王瑞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由于申请人卫继兰的儿子胡明灯于2006年8月9日因病不幸身亡,被申请人王瑞玲于2010年10月10日因精神异常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王瑞玲为失踪人。

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王瑞玲,女,汉族,1975年8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鲁肖单村100号,系申请人的儿媳,确于2010年10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发出寻找王瑞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瑞玲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瑞玲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瑞玲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文颖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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