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5号 申请人张可西,男,汉族,住宁陵县。 申请人张西林,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郭秀丽,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张可西、张西林要求宣告郭秀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农历12月28日,被申请人郭秀丽离家出走,从此在下落不明,至今联系不上,后2012年2月21日二申请人的父亲张占民意外死亡,二申请人由奶奶郭翠真抚养至今。故请求依法宣告郭秀丽为失踪人。 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郭秀丽,女,汉族,1973年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前前陈村42号,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确于2009年农历12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发出寻找郭秀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秀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郭秀丽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郭秀丽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文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