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二终字第01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金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金生,任经理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曹玉金,女。 委托代理人姚建林,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南阳市金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玉金为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金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金生和被上诉人曹玉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建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