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二终字第01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林,又名张林富,男。 委托代理人余和平、杨馥瑜,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宗森(又名贾明),男。 委托代理人高春,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小林与被上诉人贾宗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小林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和平、杨馥瑜,被上诉人贾宗森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400元退还上诉人张小林。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李光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