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6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怀福,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1982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罚七年。2013年8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厚拴,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罚二年。2005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罚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8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秀岑,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1990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罚四年。1996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罚九年。2006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刑法七年,2012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原审原审被告人陈国堂,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2006年9月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罚六个月。200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罚十个月。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群汉,男,1967年7月4日出生。2005年12月12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罚金5000元。2013年9月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秀岑、朱怀福、魏厚栓、陈国堂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李群汉、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0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怀福、魏厚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厚栓、朱怀福,讯问原审被告人赵秀岑等,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的盗窃事实 (一)2013年3月份,被告人赵秀岑驾驶自己的灰色豫R391C8号吉利自由舰小型轿车,和被告人朱怀福一起分两次窜至镇平县晁陂镇被害人王某某所开的服装店处,撬门入室,将室内的衣物、EVD放映机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衣物价值9197元,EVD放映机价值300元。案发后,部分衣物及EVD放映机已追退。 (二)2013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秀岑驾驶自己的灰色豫R391C8号吉利自由舰小型轿车,和被告人朱怀福窜至镇平县枣园镇被害人李某某所开的聚缘阁饭店,撬开护院的铁丝网进入院内,盗走摩托车、熟牛肉、羊肉、烧鸡等物品。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济南轻骑铃木摩托车价值5940元,熟牛肉、羊肉、烧鸡总价值473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退。 (三)2013年农历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秀岑驾驶自己的灰色豫R391C8号吉利自由舰小型轿车,和被告人朱怀福窜至镇平县晁陂镇被害人张某乙所开的饭店处,撬门入室,将室内的电视机、牛羊肉等物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080元。案发后,电视机已追退。 (四)2013年农历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秀岑驾驶自己的灰色豫R391C8号吉利自由舰小型轿车,被告人魏厚栓驾驶三轮车窜至镇平县枣园镇时营村被害人时某某家,将时某某放在门口的6袋小麦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麦每袋价值110元。 (五)2013年春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秀岑驾驶自己的灰色豫R391C8号吉利自由舰小型轿车,和被告人朱怀福窜至镇平县贾宋镇辛营村12组被害人张某丙家,撬门入室,将室内的岫玉花鸟半成品等物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岫玉花鸟半成品价值600元。案发后,岫玉花鸟半成品已追退。 (六)2013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秀岑驾驶自己的灰色豫R391C8号吉利自由舰小型轿车,被告人魏厚栓驾驶三轮车,二人窜至镇平县侯集镇辛庄寨被害人樊某某家,翻墙入院,将室内的20余袋玉米、7袋肥料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玉米每袋价值110元,肥料每袋价值175元,总价值3425元。 (七)2013年5月1日,被告人陈国堂提供盗窃线索,并带领被告人赵秀岑等人事先踩点后,由赵秀岑驾驶自己的灰色豫R391C8号吉利自由舰小型轿车,和被告人朱怀福、魏厚栓及赵秀龙(另案处理)窜至西峡县寨根乡方庄村方下2组,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时风牌蓝色机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时风牌三轮车价值17600元。案发后,三轮车已追退。 (八)2013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秀岑驾驶自己的灰色豫R391C8号吉利自由舰小型轿车,被告人魏厚栓驾驶三轮车伙同被告人朱怀福窜至内乡县王店镇杨湾村被害人杨某甲家,将杨某甲家放在门口的10余袋肥料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肥料每袋价值100元。 (九)2013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秀岑驾驶自己的灰色豫R391C8号吉利自由舰小型轿车,被告人魏厚栓驾驶三轮车伙同被告人朱怀福窜至镇平县枣园镇富民路21号被害人石某某家,撬门入室,将室内的小型切割机、酒、木梯等物盗走。同日,三人又窜至枣园镇花园街时某甲家,用从石某某家盗取的木梯翻墙入室,将室内的洗衣机、电磁炉等物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24元。案发后,切割机已追退。 (十)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秀岑驾驶自己的灰色豫R391C8号吉利自由舰小型轿车,被告人魏厚栓驾驶三轮车,窜至镇平县侯集镇宋小庄村被害人宋某某家,将宋某某家放在门口的36袋小麦盗走,销赃后获款分肥。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麦总价值3960元。 (十一)2013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秀岑、朱怀福、魏厚栓驾驶三轮车窜至镇平县贾宋镇车站路被害人李某甲家停放货物的院子处,撬门入内,将院内的不锈钢盆、电瓶等物盗走。后又在该院将郭婷所开的早餐店厨房的后窗撬开入内,将室内的色拉油等物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2170元。案发后,色拉油已追退。 (十二)2013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秀岑窜至镇平县马庄乡马庄村被害人解某某所开的药店处,撬门入室,将室内的洗车机、现金等物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洗车机价值320元。案发后,洗车机已追退。 (十三)2013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秀岑窜至镇平县马庄乡马庄卫生院,撬门入室,将室内的杜冷丁、保胎丸等物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260.3元。案发后,部分保胎丸已追退。 (十四)2013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秀岑、朱怀福窜至镇平县贾宋镇服饰城被害人李某乙所开的副食店处,撬窗入室,将室内的方便面、现金等物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方便面价值651元。 (十五)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秀岑、魏厚栓窜至镇平县贾宋镇寺后张村被害人王某乙所开的收粮食点处,将王某乙放在门口的6袋小麦盗走,并进入室内将王某乙的手机等物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麦每袋价值110元,手机价值100元,总价值76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退。 (十六)2013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赵秀岑伙同闫建东(另案处理)窜至西峡县丹水镇被害人贾某某家,翻墙入院,撬门入室,将室内的酒、猪杂碎等物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040元。案发后,部分白酒已追退。 (十七)2013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秀岑驾驶自己的灰色豫R391C8号吉利自由舰小型轿车伙同被告人朱怀福窜至镇平县晁陂镇课阳路63号被害人杨某甲家,翻墙入院,撬门入室,将室内的青海料石头、毛胚手镯等物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玉货价值22180元。案发后,玉货已追退被害人。 (十八)2013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秀岑驾驶自己的灰色豫R391C8号吉利自由舰小型轿车伙同被告人朱怀福窜至内乡县王店镇樊岗村府君庙被害人杨某乙家,撬窗入室,将杨某乙家的肥料、装有现金的铁皮箱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肥料价值630元。案发后,铁皮箱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发破案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时某某、张某乙、樊某某、方某某、杨某甲、石某某、时某甲、宋某某、李某甲、解某某、李某乙、王某乙、贾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等证言;被告人赵秀岑、朱怀福、魏厚栓、陈国堂、闫建东的供述等。 二、原审判决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13年5月份,被告人李群汉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介绍魏厚栓等人将在西峡县寨根乡盗窃的“时风”牌三轮车卖给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该三轮车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7500元的价格购得。经鉴定,该三轮车的价值为1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发破案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证人魏厚栓、朱怀福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汉群、张某甲的供述等。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秀岑、朱怀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魏厚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国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群汉、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介绍销售、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赵秀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朱怀福、魏厚栓、陈国堂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张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朱怀福、魏厚栓、陈国堂、李群汉、张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据此,以被告人赵秀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630元,没收作案工具灰色豫R391C8号吉利自由舰小型轿车一辆,上缴国库;被告人朱怀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35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魏厚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3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陈国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李群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怀福上诉称其本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原判量刑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厚栓上诉称其本人参与犯罪没有达到严重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原判量刑重。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证据已经一审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怀福、魏厚栓伙同原审被告人赵秀岑、陈国堂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朱怀福、赵秀岑盗窃数额巨大,魏厚栓盗窃有其他严重情节,陈国堂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李汉群、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介绍销售、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朱怀福、魏厚栓、赵秀岑、陈国堂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赵秀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朱怀福、魏厚栓、陈国堂、李汉群、张某甲认罪态度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经全案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朱怀福、魏厚栓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朱怀福积极参与盗窃共同犯罪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赵秀岑、魏厚栓及其本人的供述印证证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不认定从犯,原判刑罚适当;魏厚栓入户盗窃的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五万元的百分之五十,应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不认定从犯,原判刑罚适当。故朱怀福、魏厚栓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东汉 审 判 员 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 王飞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