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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卓、王中新、李天镇、杨某某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2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卓,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2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卓,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中新,男,1967年6月4日出生。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党元林,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天镇,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卓、王中新、李天镇、杨某某贪污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卓、王中新、李天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梁卓、王中新、李天镇、杨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一审法院未在开庭三日前通知辩护人,影响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更换合议庭成员未进行报批,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3)镇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东汉
审 判 员  杨峨生
代理审判员  王飞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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