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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尹某某,男,1962年12月18日生。 辩护人徐国章,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滥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尹某某,男,1962年12月18日生。
辩护人徐国章,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南召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南刑二终字第0002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国章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二次,并于2014年10月27日以召检刑变诉(2014)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将本案变更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在任南召县粮食局局长期间,于2010年5月27日主持召开南召县粮食局党委会议,研究地储粮轮换事宜。在会议上形成了“对地储粮轮换一部分、空转一部分”的决议,并确定由承担政策性粮油仓储业务的南召县粮食局下属二级国有独资企业南召县欣冠粮油购销公司(简称欣冠公司)具体实施。欣冠公司通过地储粮轮换的空转操作,虚增地储粮小麦的入库成本,骗取地储粮购入资金。在该过程中共给县财政造成经济损失31.35万元。为证实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赵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董某某、刘某某、裴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诉请以滥用职权罪追究的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尹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认定损失的计算方法错误,公诉机关用欣冠公司在贷款未到帐前已交给县财政的所谓经营利润510000元减去应上缴财政的369725.64元,得出差额140274.36元,再用所谓的利息损失453800减去140274.36元差额得出的313525.64元经济损失的计算逻辑混乱,不符合会计规则,没有任何道理。且公诉机关在计算时未扣除相关的仓储费、管理费、买价亏损补贴费及欣冠公司替县财政垫支的862614.84元利息。且未扣除检察机关立案后县财政又支付的利息。2、被告人尹某某没有利用职权强行以“集体研究决定形式”乱作为。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一部分不轮换”是由独断专行作出的决定,只能证实是南召县粮食局全体班子成员根据当年的天气和麦子的质量状况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此决定不但为给国家造成损失,反而避免了国家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犯罪的特征,起诉书所认定的经济损失也不存在,故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法院判决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7日,被告人尹某某主持召开南召县粮食局党委会议,研究地储粮轮换事宜。在该局党委委员兼南召县欣冠粮油购销公司(南召县粮食局下属二级国有独资企业)经理赵某某(另案处理)的提议下,会议形成了“对地储粮轮换一部分、空转一部分”的决议,并确定由承担政策性粮油仓储业务的欣冠粮油购销公司(简称欣冠公司)具体实施。会后,赵某某在欣冠公司召开了经理办公会,传达了县粮食局党委会议精神,并安排公司财务副经理薛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完善手续。欣冠公司通过地储粮轮换的空转操作,虚增地储粮小麦的入库成本,骗取地储粮购入资金2359025.76元。在该过程中因空转给政府增加贷款2359025.76元,导致贷款利息损失453800元。欣冠公司在向恒雪实业出售地储粮小麦的过程中,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获取地储粮轮出利润497217.24元,扣除实际轮入过程中的轮入费用127491.60元,应上缴财政369725.64元。扣除该公司实际上缴财政利润510000元,欣冠公司因地储粮虚假轮换共给政府造成经济损失313525.64元。案发后,司法机关共挽回经济损失49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赵某某、薛某某的供述,证人董某某、刘长征、裴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文件、财务凭证、单据证明等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被告人尹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评判如下:
关于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计算方法有误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欣冠公司在地储粮轮换过程中确实采用“空转”的形式套取财政资金,从而导致县财政需多支付此部分资金的利息,因此将利息部分作为因等人滥用职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是正确的。辩护人关于在侦查机关已立案后的损失不应计算在损失之内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规定,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经济损失数额计算至立案前于法有据。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尹某某没有利用职权强行以“集体研究决定形式”乱作为,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犯罪的特征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作为县粮食局局长、党委书记,在主持召开局党委研究地储粮轮换的会议上形成了“对地储粮轮换一部分、空转一部分”的决议,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此应当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集体研究”的形式,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做出违法决定,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考虑到滥用职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刚超过犯罪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 罡
审 判 员  张文阳
代审判员  景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兴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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