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彭怡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91号 原告彭怡菲,女,汉族,生于2011年5月28日。 法定代理人彭创,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9日。 委托代理人陈肃,男,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91号
原告彭怡菲,女,汉族,生于2011年5月28日。
法定代理人彭创,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9日。
委托代理人陈肃,男,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7640198-3
住所地: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任宏,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驰,男,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白菊,男,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怡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以下简称南召财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依法由审判员盛吉江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肃、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白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4日上午,原告在南召县白土岗镇红苹果幼儿园活动时不慎摔倒,造成骨折,后经南召济民医院诊断为左胫骨远端骨折。因原告在被告处投有校方责任险,出院后,到被告处进行理赔时,双方生产分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共计28042元。
原告为主张其权利,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2011年12月1日承租经营管理合同。
2、2014年3月1日租赁合同。
3、2014年9月23日南召县宏运出租车有限公司证明一份。
证实原告父亲在南召县城关镇务工,其父彭创在南召县宏运出租车有限公司驾驶出租车的事实。
4、住院病历一套。证实原告因在校摔倒,造成左胫骨骨折,在南召济民医院治疗,花费1533.1元的事实。
5、2014年9月18日南召县白土岗镇红苹果幼儿园证明一份及校(园)方花名册一份。证实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校方责任险的事实。
被告辩称: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校方责任险属实,事故发生属实,但原告请求的理赔金额过高。
被告为主张其权利,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证实校(园)方学生在校外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如何理赔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3月24日上午,原告在南召县白土岗镇红苹果幼儿园活动时不慎摔倒,造成骨折,并于当日入住南召济民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左胫骨远端骨折。于2014年3月30日出院,花费医疗费1533.1元,出院医嘱证明:1、院外加强营养,口服接骨药物等应用;2、患肢石膏托制动8—10周;3、适时功能锻炼,防止肌腱粘连;4、不适随诊,定期复查。后原、被告双方为赔偿金额发生分歧,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父亲彭创于2011年12月1日在南召县宏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营出租车工作。
本院认为:原告彭怡菲在被告处投保校(园)方责任险,合同明确约定:在校园活动中,学生因意外造受伤亡的,被告应予理赔,现原告受伤,被告对此认可,但在要求理赔时,被告不予理赔,违反了有关诚信原则。现原告持合同及有关理赔的资料要求被告理赔的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事故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1533.1元;2、护理费,住院一周一人护理,1周×7天=7天,鉴于原告伤情以及出院医嘱,本院酌定院外一人陪护,10周×7天=70天。因原告父亲彭创从事出租车行业,参照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动输业44421元/年,每天122元,为77天×122元/天=9394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天×30元/天=210元;4、营养费,7天×10元/天=70元,以上合计11207.1元。原告主张理赔28042元,超出的16834.9元,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怡菲理赔保险金人民币11207.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吉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沈 旭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