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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2014年10月10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2014年10月10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逮捕。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科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超峰、王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XXXXXX小型轿车沿许昌县利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农贸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张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236.571mg。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徐某某的证言、酒精呼吸测试记录、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许昌县交通管理大队到案经过、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派出所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常青
审 判 员  宋坤峰
人民陪审员  周天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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