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48号 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红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文保,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贵彩,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保、李贵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6元,减半收取2613元,由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婷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