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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文保、李贵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48号 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红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文保,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48号

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红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文保,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贵彩,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保、李贵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6元,减半收取2613元,由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婷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亚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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