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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林春兰、顾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石军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学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春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石军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学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春兰,女。
委托代理人祁岩,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顾峰,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因与林春兰、顾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14时40分,林春兰在开封市宋城路电视台东100米处正在进行环卫作业时,被顾峰驾驶的沿宋城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撞伤。2013年8月12日,开封市公安局南苑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汴公所认字(2013)第3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顾峰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春兰不负此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春兰被送往开封市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头外伤并头皮血肿、脑震荡;面部软组织擦挫裂伤;右耻骨上肢骨折。同年11月12日出院,住院105天,医疗费共计20140.15元,包括顾峰垫付的医疗费3600元。并查明,轿车在大地财险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林春兰事故前月工资为2700元,护理人员祁金成月工资为3200元。
原审认为,顾峰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春兰不负此交通事故责任,对此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此,顾峰应当向林春兰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轿车在大地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大地财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林春兰请求的医疗费20140.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营养费1050元。林春兰在事故中受伤,有门诊、住院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票据和费用清单等为凭,实际住院105天支付医疗费20140.15元,对此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顾峰抗辩为林春兰垫付医疗费3600元,林春兰认可,顾峰还应当赔偿林春兰医疗费16540.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30元计算应为3150元,营养费按每日10元计算,应为1050元。林春兰请求误工费9450元、护理费11200元。林春兰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造成其和护理人员祁金城收入减少,顾峰应当赔偿林春兰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林春兰每月工资为2700元,住院时间为105天,误工费为9450元(2700元/月÷30天×105天),护理费为11200元(3200元/月÷30天×105天)。林春兰诉请交通费1000元。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林春兰要求的交通费偏高,原审法院根据林春兰的伤情、住院时间、检查、治疗的实际情况酌定为80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上述医疗费16540.15元中的10000元,误工费9450元、护理费112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31450元由大地财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医疗费6540.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营养费1050元,合计10740.15元由顾峰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于原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林春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31450元;二、顾峰应于原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林春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0740.15元。三、驳回林春兰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949元,诉讼保全费100元,合计1049元,顾峰承担268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781元(原审案件受理费林春兰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林春兰)。
大地财险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林春兰误工费损失的计算标准按每月工资2700元计算与事实不符,应按月工资1600元的标准计算。原审中护理人员未提供停发工资证明,不能证明护理人员实际减少了收入。
林春兰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提供的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顾峰述称理由同大地财险上诉意见相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受害人林春兰事故发生前有两份工资收入,一份为月工资1600元,另一份为月工资1100元,共计2700元。林春兰提交的工资扣发证明等证据,证明其误工期间工资被扣发,误工损失每月为2700元。关于护理费问题,林春兰住院期间的护理人祁金成有固定收入,月工资为3200元,护理费应按照护理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此二审中林春兰提交祁金成单位出具的工资扣发证明,已证明祁金成在护理期间工资被扣发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数额正确。上诉人称林春兰误工费应按月工资1600元计算,护理费不应支持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大地财险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云鹏
助理审判员  李新广
助理审判员  胡朝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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