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26-1号 申请执行人张保如,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王爱华,又名王学森,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爱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之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保如欠货款900737.3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爱华有车牌号为豫EBXXXX凌志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爱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BXXXX凌志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