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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紫厚与王新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初字第75号 原告程紫厚,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磊,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诉讼文书,提起上诉。 被告王新安,男,1967年3月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初字第75号
原告程紫厚,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磊,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诉讼文书,提起上诉。
被告王新安,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庆明,河南省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诉讼文书,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谢保建,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紫厚与被告王新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紫厚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紫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紫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紫厚负担。
审判长  王建霞
审判员  程世勇
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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