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鹤壁市汽车电气协会与吴萌、张绍凯、鹤壁市中凯电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山民执字第419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汽车电气协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孙喜矿,该协会会长。 被执行人吴萌,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绍凯,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山民执字第419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汽车电气协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孙喜矿,该协会会长。

被执行人吴萌,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绍凯,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东一巷。

法定代表人吴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汽车电器协会与被执行人吴萌、张绍凯、鹤壁市中凯电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萍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