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山民执字第419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汽车电气协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孙喜矿,该协会会长。 被执行人吴萌,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绍凯,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东一巷。 法定代表人吴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汽车电器协会与被执行人吴萌、张绍凯、鹤壁市中凯电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