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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忠午与被执行人赵海军、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195号 申请执行人王忠午,男,1973年4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海军,男,1971年9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该公司董事长。 本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195号
申请执行人王忠午,男,1973年4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海军,男,1971年9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午与被执行人赵海军、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海军、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午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海军、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王忠午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忠午、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忠午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晋邦
审 判 员  王保军
助理审判员  尤 超
二○一四年月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焕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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