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申字第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美玲,女。 委托代理人:李迎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书云,女。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周永芹,女。 再审申请人李美玲因与被申请人薛书云、周永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李美玲申请再审称:李美玲与薛书云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美玲从薛书云处借款并为薛书云出具了借条,虽然该笔借款系周永芹的钱,但并不影响薛书云与李美玲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李美玲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李美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美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铁红 审判员 李景源 审判员 刘长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梦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