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继平,男,汉族,1954年12月7日出生,住原阳县。 上诉人洛阳市春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继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9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所谓居间合同从未成立,也未履行,本案不应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根据双方于2010年10月20日所签协议约定“签约履行地:原阳”,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原阳县,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履行需在实体审理中确定,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本院在此不予审查。综上,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薛占良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玉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