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忠强与胡秀玲、毋丹丹、毋旸、王永福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5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强,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李润良,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秀玲,女,汉族,1964年1月28日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5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强,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李润良,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秀玲,女,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毋丹丹,女,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胡秀玲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毋旸,男,汉族,1993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胡秀玲之子。
以上三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卫群,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永福,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王忠强与被上诉人胡秀玲、毋丹丹、毋旸、原审第三人王永福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王忠强于2014年2月20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1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之日)。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解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忠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忠强的委托代理人李润良、三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卫群、原审第三人王永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第三人王永福与原告王忠强系兄弟关系。王永福与毋春明从2010年开始,两人合伙在焦作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2011年7月28日、8月2日、8月2日、8月7日原告王忠强通过银行卡向毋春明的银行卡上汇款四笔,金额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共计120万元)。2011年7月10日,毋春明、王永福两次共同向原告王忠强借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同年12月11日,毋春明、王永福再次共同借王忠强20万元,每次借款,毋春明和王永福均出具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明确了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等内容,同时加盖了狮涧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楼永兴工程部财务专用章。本案被告胡秀玲系毋春明的妻子,毋丹丹和毋旸系毋春明的子女。毋春明于2012年1月16日因病去世。2012年8月25日,原告王忠强和第三人王永福在被告毋丹丹家中与被告毋丹丹就毋丹丹的父亲毋春明生前与王忠强借款往来对账后,王忠强出具了对账明细,对账明细的内容为:“2011年7月10日借款15万元,2011年7月10日借款20万元,从2011年7月10日至2011年12月30日,借款利息为3分利息,2012年元月停付利息(注:这两张条签名有疑问);2011年3月9日借款20万元,从2011年3月9日至2011年12月30日,利息为3分利息,2012年元月停付利息;2010年7月17日借款20万元,从2010年7月17日至2010年12月30日,借款利息为5分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借款利息为3分利息,2012年1月停付利息;2011年4月10日借款14万元,从2011年4月10至2011年12月30日,借款利息为3分利息,2012年元月停付利息;2011年12月11日借款20万元,从2011年12月1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利息为3分利息,2012年1月停付利息。以上对账明细记载了从2010年7月17日至2011年12月11日共有六次借款内容,涉及本案的四笔汇款不在该对账明细中。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王忠强于2011年7月28日、8月2日、8月2日、8月7日分四笔汇给毋春明共计120万元,双方是否就此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本案应由原告负责举证证明上述120万元汇款系其出借给毋春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告提供的原告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毋春明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本院调取的毋春明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曾汇款给毋春明120万元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该120万元是原告出借给毋春明的借款。况且,在此四笔汇款时间之前之后,原告出借给毋春明和王永福的借款均由借款人出具借款协议,借款协议有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内容,且2012年8月25日,在毋春明去世后,原告与毋春明的女儿毋丹丹专门就原告与毋春明生前之间的民间借贷往来进行了对账,对账明细并没有涉及本案120万元的汇款内容。总之,原告汇给毋春明的120万元既没有毋春明的借款协议,也没有原告王忠强事后签名的对账明细佐证。因此,原告称该120万元是其出借给毋春明的,并要求毋春明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忠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600元,由王忠强负担。
王忠强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王永福与毋春明合伙投资、兴建的是位于焦作市解放区健康路北段狮涧村村民安置楼项目,而毋春明向王忠强借的120万元,用于毋春明本人单独投资于温县的项目,这有2011年8月2日毋春明与温县郑保新签订的合作协议为证;2、毋春明汇给郑保新的150万元中包括王忠强的120万元,另外30万元是毋春明向焦作洪超所借,毋春明同样没有给洪超出具借据。在现实生活中,借款没有打条是常见现象。一审认为没有打条就不是借款,这个观点和逻辑不能成立;3、三位被上诉人继承了毋春明价值巨大的遗产,应当承担还款责任;4、王永福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不应当将王永福追加为第三人;5、一审在2014年3月31日正式开庭后,两次接受对方逾期提交的证据并于2014年5月27日和9月19日继续开庭审理,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的规定;6、本案名为合议庭,实由承办法官一人审理,程序严重违法;7、一审超审限判决。一审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受理决定,2014年10月12日,王忠强才收到判决书。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胡秀玲、毋丹丹、毋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王永福的意见是:一审不应该将我追加为第三人,双方之间的借款与我无关,我只不过是介绍人。
本院归纳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同的本案争议焦点是:1、王忠强汇给毋春明的120万元是不是借款性质,应当如何处理;2、一审是否存在足以导致案件发还的程序错误。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上诉人王忠强的意见同其上诉状,另认为被上诉人抗辩是共同投资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胡秀玲、毋丹丹、毋旸的意见是:1、依照证据规则,应由上诉人举证证明与毋春明之间是借款关系。但上诉人仅仅只能提供汇款凭证,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上诉人和王永福之间系亲兄弟关系,他们之间的借款还打有借条,毋春明和上诉人没有亲属关系,这四笔款项却没有出具过一次借据;在这120万元之前之后的借款,都有借据,这120万元却没有借据;毋春明去世后,上诉人和毋春明女儿毋丹丹进行对账,对账明细上也未显示该120万元。以上种种情形充分说明该120万元不是借款。如果仅有转款记录就能证明是借款的话,那么毋春明等人转给王永福的钱都可以认定为借款。2、上诉人所说的程序问题都不存在,更不能导致案件发回重审。第三人王永福的意见是:温县项目是毋春明一个人的项目。120万元确系借款,当时毋春明说钱到账后再补手续,收到钱后又借故一直推拖未出具借条。
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证据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案证据仅能证明王忠强向毋春明汇款120万元,对于该款性质,双方各执一词,王忠强诉称系借贷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况且,在此四笔汇款时间之前之后,王忠强出借给毋春明和王永福的借款均由借款人出具借款协议,借款协议有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内容;毋春明去世后,在2012年8月25日,王忠强与毋丹丹专门就王忠强与毋春明生前之间的民间借贷往来进行了对账,对账明细并没有涉及本案120万元的汇款内容。上述疑点更加强化了上诉人就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但上诉人所举证据并不能达到此证明目的,其要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能支持。在程序方面,经本院审查,虽有瑕疵,但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不足以导致将案件发回重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王忠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某与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