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芬,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吕兰花,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新平,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田新平与郭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武民南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小芬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小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兰花,被上诉人田新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南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董翠果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