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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保江与赵志朋、赵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42号 原告乔保江,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春福,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朋,男,1983年6月4日出生。 被告赵海燕,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系赵志朋之妻。 原告乔保江诉被告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42号
原告乔保江,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春福,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朋,男,1983年6月4日出生。
被告赵海燕,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系赵志朋之妻。
原告乔保江诉被告赵志朋、赵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乔保江诉称,2012年7月20日,被告赵志朋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赵志朋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被告赵海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也未提交被告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乔保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礼涛
审 判 员  武娜娜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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