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孟民催字第00001号 申请人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亓箫龙,公司职员。 申请人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2013年5月2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孟州市长运建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8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整、票号为1020005221262381、收款人为孟州市红兵新型建材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60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中祥 审判员 康秀丽 审判员 姚红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志娟 |